陕西考生状告公务员局要求弃录第1名案二审宣判驳回原告诉求dd
陕西考生状告公务员局要求弃录第1名案二审宣判驳回原告诉求
12月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考生张洋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公务员录用一审判决上诉案,依法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省公务员局录用张竞的决定合法,驳回张洋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2009年公务员招考时,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西安市城改办”)城市规划科员职位计划招录1人。原西安市人事局根据用人单位西安市城改办对该职位“具有城市规划类相关专业背景,熟悉规划、土地等方面有关法规和政策”的专业要求,准予了包括张竞、张洋等14名城市规划和相关专业的考生报名。面试结束后,该职位综合成绩第二名考生张洋的父亲张文祥,先后到原西安市人事局、省公务员局举报该职位综合成绩第一名考生张竞所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不属于城市规划专业。
2009年11月23日,张洋以陕西省公务员局为被告,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城区人民法院12月15日立案后,于2010年4月6日开庭审理,7月22日作出判决,对张洋所诉“判令被告撤销2009年录用张竞为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科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依法驳回。一审宣判后,张洋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庭审中,经审查,陕西省2009年公务员招录工作中,第三人西安市城改办城市规划职位的专业要求是“具有城市规划类相关背景,熟悉规划、土地方面有关法规和政策,了解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有城市规划编制或管理工作经验最佳”。上述规定并未将第三人西安市城改办所招录的职位专业限定在城市规划专业中的土建类专业范围之内。张竞所学专业为“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招录机关认定张竞所学专业具有城市规划类相关背景,符合报考职位的专业资格条件,并无不当。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洋承担。(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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